(2017)川050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正、鲍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正,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8号申请人:梁正,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户籍地: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鲍宇,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申请人梁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梁正以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梁正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房屋;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鲍宇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