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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运迎与陈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运迎,陈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何运迎,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陈伟光,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何运迎与被执行人陈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粤16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伟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运迎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268.89元。被执行人陈伟光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因被执行人陈伟光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运迎便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伟光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伟光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伟光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伟光报告财产及限制其高消费,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陈伟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伟光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伟光在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28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何运迎到本院直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运迎,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何运迎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伟光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外,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运迎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申请执行人何运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伟光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伟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运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伟光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4执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运迎发现被执行人陈伟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陈伟光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王小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