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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耀辉与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辉,国网吉林公主岭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C}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2464号 原告:唐耀辉,男,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卓,唐耀辉女儿。 被告:国网吉林公主岭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14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耀辉与被告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耀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卓、被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耀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唐耀辉经济损失5万元;2.诉讼费由供电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15时20分,因供电公司的电器线路有故障引起火灾,将唐耀辉家房屋以及屋内财产烧毁,致使唐耀辉病发住院。该事故经公主岭市消防大队认定该火灾事故因供电线路存在故障,故唐耀辉的损失应由供电公司赔偿。庭审时,唐耀辉增加诉讼请求,将损失增加至308646元,包含误工费24000元、住宿费108000元、评估鉴定费18000元、消防鉴定费6000元、烧毁的现金96000元、村欠条烧毁9994元、洗照片、打印、复印材料费810元、交通费2617元、餐费1600元、证件烧毁补办费(新农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支补证、唐某1死亡证明、户口本)3000元、住院费2800元、乡村临时吊针524元、精神损失费7万元。 供电公司辩称,第一,唐耀辉应举证证明此次损失是由供电公司造成的;第二,对具体损失应由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5时20分,唐耀辉家室内因电器线路供电故障失火,给唐耀辉造成财产损害,经唐耀辉申请,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失火造成物品损失84228元,房屋重建的工程造价为64433元,因鉴定、评估支付鉴定费合计18000元。因房屋失火导致唐耀辉家出去租房,房租费损失10800元。 本院认为,因供电故障原因导致唐耀辉家失火,供电公司存在全部过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物品损失84228元,房屋重建的工程造价64433元,两笔鉴定费合计18000元。 关于唐耀辉主张的房租费10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失火后,唐耀辉的房子已经不符合居住条件,需要进行评估、修缮,因此而导致其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租赁房屋的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损坏国家的、���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本院应予以支持。供电公司辩称,对唐耀辉提供的租房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租房的行为并实际入住。对租期、租金都提出质疑。本院认为,唐耀辉提供了租房合同、收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供电公司的辩解不足以推翻唐耀辉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供电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 唐耀辉主张的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24000元、洗照片、打印、复印材料费810元、交通费2617元、车费餐补费1600元、医药费3324元,不属于火灾引起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防鉴定费6000元,唐耀辉未提供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证件(新农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支补证、唐某1死亡证明、户口本)烧毁补办费3000元,由于唐耀辉未提供因补办上述证件而产生的费用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烧毁的现金96000元和欠条9994元,由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火灾现场烧毁了巨额现金和欠条,故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火灾现场有现金残值的,已经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包含在物品损失84228元中。关于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是财产损害,不符合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唐耀辉支付财产损失148661元、鉴定费18000元、房租费10800元,合计177461元。 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国网吉林公主岭市供电有��公司负担3404元,剩余2516元由唐耀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成立 人民陪审员  裴秀荣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