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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某某申请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本院受理温某某申请执行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温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