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某某申请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本院受理温某某申请执行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温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