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凌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凌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负责人:陈芳义,上高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凌翔,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凌翔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