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顺有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有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顺有,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顺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苏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顺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今,被告人宋顺有在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胜利村牟家沟屯集体经济林19林班47小班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玉米。经辉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查,认定造成14.48亩林地严重毁坏。庭审中,被告人宋顺有认罪,无辩解。上述事实,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鉴定意见,果树生产费收据,证人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顺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损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顺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慧姝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