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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居勤与李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勤,李亚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985号原告张居勤,男,汉族,1947年8月24日出生,籍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安中储物流中心7号楼2单元7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李亚军,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刘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居勤与被告李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居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居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韦玉梅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