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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大石瑞发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大石瑞发日杂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50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青,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大石瑞发日杂商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路**号。经营者:庄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大石瑞发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