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立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志,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辽宁省昌图县人,现住双辽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梨树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2月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日,被告人王立志在刘家馆子镇经营梨树县刘家馆镇王立志手机卖场时,利用杨海艳(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及伪造的杨海艳的工作证明,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盛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33000275××××,并于2013年12月30日开始透支,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欠本金二万一千五百五十元。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催收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退回全部本金及利息。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王立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证明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立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立志的供述、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凭证、信用卡申请表、刘家馆子林业工作站证明、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情况说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梨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证人姜梓钰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王立志有悔罪表现,且已退回全部本金及利息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