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信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潘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信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潘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真银行存款人民币241231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