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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与翁建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翁建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0002081G。负责人:罗贤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萍,女,汉族,系原告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曦,男,汉族,系原告部门经理。被告:翁建钟,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诉被告翁建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应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丽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