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进奇与刘海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进奇,刘海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第2403号原告:贾进奇,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海庆,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贾进奇诉被告刘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向其提供住址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进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进奇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贾进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盼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