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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进奇与刘海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进奇,刘海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第2403号原告:贾进奇,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海庆,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贾进奇诉被告刘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向其提供住址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进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进奇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贾进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盼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