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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贵洪与冯凌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洪,冯凌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2民初1539号原告朱贵洪,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被告冯凌之,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缺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海林,云南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朱贵洪诉被告冯凌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贵洪、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杨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凌之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5日8时30分,被告冯凌之驾驶粤B×××××号车行至国道324线2516+500米时,与朱贵洪驾驶的云D×××××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冯凌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贵洪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9634.28元;2、误工费178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4、护理费1128元;5、残疾赔偿金16484元;6、后续治疗费12500元;7、鉴定费1300元;8、修理费2000元,全部损失共计72106.28元。另今天开庭增加停车费8600元,全部损失变更为共计80706.28元。粤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冯凌之赔偿。被告冯凌之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辩称: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确认我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身份证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4、住院医疗费单据一张、门诊收费单据四张、费用清单、出院病情证明书及病案复印件。经质证,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对证据1、2、3、4无异议,只是责任认定书未加盖公章,鉴定费不在我公司保险责任赔付范围。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抄件证明其诉讼主张。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及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提交的保单抄件,经审查,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月25日8时30分,被告冯凌之驾驶粤B×××××号车行至国道324线2516+500米时,与朱贵洪驾驶的云D×××××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粤B×××××号车的乘车人殷梅与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冯凌之负主要责任,朱贵洪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开支医疗费20019.95元。原告的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面部损伤。2016年8月2日原告的伤情经陆良益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并约需后期手术费及治疗费12500元。原告开支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粤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冯凌之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及停车费因无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原告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分别为:1、医疗费19634.28元;2、误工费17818.2元(190天×93.78元/天);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12天×100元/天);4、后续治疗费12500元;5、护理费1125.36元(12天×93.78元/天);6、残疾赔偿金16484元(8242元/年×20年×0.1);7、鉴定费1300元,以上1-7项共计70061.84元。粤B×××××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当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数额范围由被告冯凌之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贵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贵洪残疾赔偿金16484元、误工费17818.2元、护理费1125.36元。交强险全部赔偿款共计45427.56元。二、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45427.56元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冯凌之一次性赔偿原告朱贵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24634.28元的70%,即赔偿原告朱贵洪1724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负担221元,被告冯凌之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春宏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云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