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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传荣与张思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荣,张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李传荣,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思涛,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传荣与张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421号民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思涛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得到了全部借款款,出具了结案证明,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421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