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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欧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民初1018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佐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同居,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罗某甲生于1999年12月17日(现在黔西读书),长子罗某乙生于2006年9月4日(现上四年级)。因双方性格有合,现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双方所生孩子罗某甲由我抚养,罗某乙由被告罗某某抚养。原告欧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质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户口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经审查,原告欧某某提供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并能证明案件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9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罗某甲生于1999年12月17日,长子罗某乙生于2006年9月4日。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9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双方所生孩子罗某甲与罗某乙的抚养问题,长女罗某甲在黔西上高中,由原告欧某某抚养为宜,长子罗某乙与被告罗某某生活在一起,由被告罗某某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所生孩子(罗某甲、罗某乙),长子罗某乙由被告罗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长女罗某甲由原告欧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