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刘文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会堂路26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28646-1。法定代表人:陈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玲芝,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建设路、西洋路交叉路口,组织机构代码85486169-9。负责人:刘滨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东,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长乐支行”)、刘文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工商银行长乐支行出具结清说明,被上诉人刘文东于2017年4月7日主动清偿案涉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案涉借款已结清。由此,上诉人百达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百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百达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8元,减半收取11369元,由上诉人百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廖小航书 记 员 郑菡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