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明明与被执行人裴刚、党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明,裴刚,党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南路*号。被执行人裴刚,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秦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咸阳市文汇路16号50号楼1-1。被执行人党益民,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五岳庙门***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明与被执行人裴刚、党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明明与被执行人裴刚、党益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