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2民初4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2号。法定代表人隋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鹏,系该行员工。被告孙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诉被告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贷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美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