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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曾祥宏与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宏,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初397号原告曾祥宏。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与陶珠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张宗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宁,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曾祥宏与被告宜昌��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祥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润发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祥宏诉称,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在被告处购买食品车厘子4盒,每盒单价288元,4盒共计货款1152元。原告付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购物发票一张。后原告发现被告出售的所谓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代理商名称、代理商地址等等信息均无。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作为一个经营者还欺诈消费者,明明不是美国进口的车厘子,却以美国原装进口车厘子高价出售,牟取暴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退还货款1152元,并向原告赔偿十倍货款1152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润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车厘子属于农业种植品,不属于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的销售一般是散装,无需提供中文说明;我方出售给原告的车厘子包装盒上有产地为智利的英文说明,合约上并没有说车厘子产地是美国,我方对原告并不构成欺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原告曾祥宏在被告大润发公司处花费1152元购买了四盒标注产地为美国的进口车厘子。后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进口车厘子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将此情况投诉至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现场检查核实后,对被告大润发公司作出警告处分。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车厘子没有中文标签,且不是美国进口的���厘子标注产地为美国进行销售欺诈消费者,因此诉至法院。另查明,此批车厘子的供货方为武汉香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来源国为智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购物发票、商品包装照片、展示柜图片、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车厘子没有中文标签的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并非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都适用“退一赔十”,只有所购买的食品存在实质性安全问题时才能主张“退一赔十”。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车厘子进口来源国为智利,被告却将其产地标注为美国进行出售,被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原告提出的包括退货的诉讼请求应视为有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本院释名后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告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的赔偿。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曾祥宏与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缔结的标的为四盒车厘子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曾祥宏货款1152元,并向原告曾祥宏赔偿损失3456元;三、原告曾祥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厘子四盒退还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曾祥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58元,由原告曾祥宏负担33元,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