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财保29号申请人: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曾美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全、林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29-4室。法定代表人:徐自良。申请人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0294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0294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