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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4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马维亮,牟海霞,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42号之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乡岳六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维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维亮,男,197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牟海霞,女,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辉,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牟海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花官分理处账户62×××14中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