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璐魏昭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璐,魏昭君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依安县。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依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世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昭君,女,1989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依安县。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璐、魏昭君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02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璐、魏昭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张璐、魏昭君,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二上诉人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璐、魏昭君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贷款15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璐、魏昭君撤回上诉。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潘书东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盈男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