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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玉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5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玉清,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人金玉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5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驾驶证一个月;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2年5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金玉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玉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玉清于2017年2月23日20时05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南公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玉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金玉清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玉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玉清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玉清于2017年2月23日20时05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南公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玉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玉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梅某的证言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单,违章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玉清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玉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玉清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玉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玉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