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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洪满与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满,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819号原告:杨洪满,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7006054016,住浙江省常山县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景文,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工业园区银川路12号。法定代表人:许国中,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满与被告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