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朋羽、孙涛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羽,孙涛,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28号申请执行人王朋羽。申请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六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朋羽、孙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