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卿与陈文立、代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卿,陈文立,代学莲,陈学忠,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3385号原告:苏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隽,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文,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立。被告:代学莲。被告:陈学忠。被告:张静。原告苏卿与被告陈文立、代学莲、陈学忠、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隽、董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立、代学莲、陈学忠、张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苏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苏卿与被告陈文立系同学关系,2014年起被告陈文立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6年5月23日双方签署《借据》一份,书面确认被告陈文立共向原告借款670000元,尚未归还,被告陈学忠、张静在《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对被告陈文立的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原告多次找四名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被告陈文立拒不接听电话,已无法联系。综上所述,被告陈文立向原告借款至今不予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被告代学莲作为陈文立的妻子,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而被告陈学忠、张静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被告陈文立、代学莲、陈学忠、张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苏卿与被告陈文立系同学关系,陈文立与代学莲系夫妻关系,与陈学忠、张静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陈文立于2014年起向原告苏卿多次借款,截止至2016年5月23日苏卿共给付陈文立现金人民币85000元,通过苏卿之母何某向陈文立转账人民币585000元,同日双方签署《借据》一份,书面确认被告陈文立共向原告苏卿借款670000元,尚未归还,被告陈学忠、张静在《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对被告陈文立的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庭审中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受苏卿委托通过银行向陈文立转账人民币585000元,借款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原告苏卿提交的有关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苏卿与被告陈文立之间的借条、银行明细、证人证言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有证据证明原告苏卿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由于被告陈文立与代学莲系夫妻,被告陈学忠、张静自愿为陈文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苏卿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被告陈文立、代学莲偿还借款本金、陈学忠、张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文立、代学莲共同偿还原告苏卿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元;二、被告陈学忠、张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晔审 判 员 田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