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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房源与叶国旗、叶泰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房源,叶国旗,叶泰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267号原告:邹房源,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徐笑怡(特别代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010316999。委托代理人韩丽娟(特别代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311636901。被告:叶国旗,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叶泰汕,男,1995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华海龙,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7号。委托代理人黄志勇(特别代理),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邹房源诉被告叶泰汕、叶国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泰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叶泰汕的起诉。审判员 :XX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