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康美、颜文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美,颜文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康美,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颜文斐,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陈康美与被执行人颜文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颜文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康美借款人民币860000元、利息120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8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颜文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254元及案件受理费68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玉环不动产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均已被本院裁定拍卖,本案受偿执行款105421.93元。2017年1月,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颜文斐车辆、工商、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颜文斐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017年2月,本院已前往法律文书所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颜文斐。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3日,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陈康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1执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