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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黎勤与熊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勤,熊有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312号原告:黎勤,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熊有根,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原告黎勤与被告熊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黎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黎勤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勤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黎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