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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文玉清与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清,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465号原告:文玉清,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炜。原告文玉清与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文玉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玉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文玉清负担。审判员 姜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晞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