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董娟与董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娟,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27号申请人:董娟,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被申请人:董永,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董娟与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董娟名下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中央大街中路66号天和御景9号楼1-6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SY××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董娟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平审 判 员  杜 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