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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淼与XXX、李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淼,XXX,李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金淼,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丰县。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金敏,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申请执行人金淼与被执行人XXX、李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李金敏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