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婷婷与徐郝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婷婷,徐郝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朱婷婷,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郝毅,难,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朱婷婷与被执行人徐郝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郝毅银行存款23700元(含诉讼费174元、执行费2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