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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进华、周贤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进华,周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进华,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周贤秀,女,1983年08月20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周进华之妻。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进华、周贤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冷花计生征决[2015]X294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冷花计生征决[2015]X294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周进华、周贤秀社会抚养费31920元)。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征收抚养费决定书;2、征收抚养费决定书的送达回证;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身份复印件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证据。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周进华与周贤秀于2006年03月登记结婚。于2007年02月01日生育第一胎女孩,身体健康,有生育证。又于2010年08月06日生育第二胎女孩,身体健康,有生育证。再于2015年12月14日生育第三胎男孩,身体健康,无生育证。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被执行人周进华与周贤秀系农业户口,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花桥街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980元。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周进华征收社会抚养费15960元,对周贤秀征收社会抚养费15960元,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1920元,并限被执行人在30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月按应征数额的2‰追缴滞纳金。本院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冷花计生征决[2015]X294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周进华、周贤秀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3192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春审 判 员  唐建平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建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