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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玉才、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玉才,王霞,张东俊,王孔源,刘法强,景年波,刘国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130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告:靖玉才,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王霞,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张东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王孔源,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刘法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景年波,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刘国栋,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玉才、王霞、张东俊、王孔源、刘法强、景年波、刘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