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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永强与初孝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初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283号原告:邓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初某、赤峰市松山区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庭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赤峰市松山区马架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董英萍审判员董晓磊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庄禾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