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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张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张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王某、张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申请人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承天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胡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