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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浇浩诉被告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浇浩,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6350号原告:刘浇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怿。被告: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座3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058622261。法定代表人:黄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浇浩诉被告深圳市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人民币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