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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55年10月1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3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