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地址:长治县黎都东街田昊小区楼下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刘怀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荫城镇荆圪道村。法定代表人:赵国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晋042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机器设备总计71项(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