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叶哲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叶哲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叶哲宇关于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和主债务人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担保人叶哲宇和方舒、叶炎康和叶珠凤、叶牛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甬仲金字第220号调解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委托余姚天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担保人叶哲宇提供抵押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世纪名苑16幢1601室房地产(以下简称拍品)进行司法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编号为余房估[2017]第8号评估报告,拍品市场价197.15万元。本院已将上述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余房估[2017]第8号评估报告项下被执行人叶哲宇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世纪名苑16幢16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第02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