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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明念、胡琴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念,胡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509号原告唐明念,男,生于1977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胡琴,女,生于1981年10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伟,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充市高坪中学,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仙鹤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刚,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向军,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明念、胡琴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高坪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国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云树、庞颖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念、胡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苟伟、被告四川省南充市高坪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向军、周芃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二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念、胡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国勤人民陪审员  刘云树人民陪审员  庞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