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执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宝华与烟台兆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华,烟台兆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盛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235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被执行人:烟台兆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刘家沟砧木基杨家村。法定代表人:闫学正,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盛宝发,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华与被执行人烟台兆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盛宝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