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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丽汀、陈其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汀,陈其雄,陈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汀,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其雄,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碧玉,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丽汀和被执行人陈其雄、陈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52056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陈其雄名下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1#楼306单元及1#楼42号附属间;陈碧玉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高层1#楼2303单元;两套房产均已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其雄、陈碧玉名下所有的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其雄名下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1#楼306单元及1#楼42号附属间(所有权证:凤FS2007022163)、部分家具电器进行评估、拍卖。对陈碧玉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高层1#楼2303单元(房产证号:YR××93)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