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57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地下二层B2-09,地下一层B1-53号,公司注册号500106300016676。负责人:李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