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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雪红与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红,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09号原告:林雪红,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容志鹏,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肇庆臻汇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57891909B。法定代表人:陈健强。关于原告林雪红诉被告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给原告林雪红,通知其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林雪红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