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子旺与被执行人汤立梅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旺,汤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旺,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嘉城名居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汤立杨,男,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北门大街***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旺与被执行人汤立杨买卖合同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款项已到位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转下页)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