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伍先宴与刘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先宴,刘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伍先宴,男。被执行人刘传安,男。伍先宴申请执行刘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终1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传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传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伍先宴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安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传安名下登记有川SRF5**众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传安所有的川SRF5**众泰牌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刘传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传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传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周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