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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某1、陈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1,陈某,徐某2,徐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女,汉族,1996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女,汉族,2015年2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徐某2母亲。原审被告:徐某3,男,汉族,1929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徐某2、原审被告徐某3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徐某1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苍南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某、徐某2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12月7日,陈某、徐某2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被继承人徐加秀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卓尔××室房产及其他财产。陈某、徐某2向原审法院提供被继承人徐加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日月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被继承人徐加秀死亡时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卓尔××室。徐某1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鄂0116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及被继承房屋所在地均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辖区范围。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陈某、徐某2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徐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