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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帆与连东霞、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027号原告:杨帆,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连东霞,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亚伟,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杨帆与被告连东霞、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帆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